经济政策
宁夏出台《意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走出“深水区”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关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从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宅基地制度改革到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宁夏农村改革领域不断拓展,改革红利持续惠及农民群众。
随着农村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部分地区农村集体资产家底不清、产权归属不明、管理不够规范、收益分配不够公开、部分股份合作社运行质态不高等问题逐渐凸显。为了在更大范围内激活农村各类要素潜力,继续盘活“沉睡”资产,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和民主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日前,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成员确认、股份合作制改革、股权管理以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明确了到2018年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的目标,提出从2019年开始,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股权量化和成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等工作,力争到2020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
摸清家底,让集体经济“蛋糕”看得见
此次出台的《意见》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成员确认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切实做到让集体经济“蛋糕”看得见摸得着。
《意见》提出,全区各乡(镇)、村、组要对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等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取得相关原始凭证,纳入账内核算,按实际使用情况,分清资产类别,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意见》明确,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仅涉及农民的财产权益,更是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尤其在开展经营性资产改革的地区,成员身份确认更是一个难题。
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意见》提出,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对于一些特殊问题要一村一策、尊重民意,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抓好股权设置和管理,让“活权”变“活钱”
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仅要将虚拟的集体所有变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真正“按份共有”,让农民以股份形式持有集体资产,还要把捏在手里的“死权”激活变为增加成员收入的“活权”,使农民真正受益。
在股份合作制改革方面,《意见》明确,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编制名册,发放证书,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对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通过投改股的方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对于集体经济比较薄弱、以农业为主、负债较多的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可设置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但最高不得超过15%,集体股获得的分红主要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集体公益事业、弥补福利费缺口、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转增积累等方面。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的社区性,防止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意见》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在股权管理方面,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实行静态管理,提倡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成员股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转让,但要防止和避免股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成员股的继承,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具体办法,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一般应由成员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价格收购。
在注册登记方面,现阶段可由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注册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启用新的账目和专用印鉴。
强化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让农民成为最大受益者
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一股了之”“吃光分净”,而是要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受益,通过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等项目;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项目开发、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在加强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和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方面,《意见》提出收益分配要按照多赚多分、少赚少分、不赚(亏损)不分的原则进行,严禁举债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较少,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以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将当年未分配的收益结转下年。同时,用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还要防止集体资产所有权被虚置。对此,《意见》明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